(贵师院发〔2012〕21号)
各学院、部门:
《88038威尼斯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师师范学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88038威尼斯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工作,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推动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并按照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威尼斯官网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尼斯官网在编的教师、研究人员、本(专)科学生等所进行的一切学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谓的学术活动主要包括学术资源的获取、学术研究、学术成果的发表、学术评价和学术批评等。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规范:
一、严谨求实。在学术活动中,发现自己学术研究中的错误和失误,应及时予以公开和承认;自我评价和评价他人学术成果时,应严谨公正、实事求是,避免主观臆断,不得掺杂非学术因素。
二、端正学风。克服学术研究中片面追求数量和速度、哗众取宠、急功近利的浮躁风气;克服学术研究中思想僵化、墨守成规、理论脱离实际的教条作风;克服学术批评中互相吹捧或互相攻击的庸俗作风。
三、尊重学术。尊重他人著作权,通过引证承认和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尊重他人对自己研究假说的证实和辩驳,对他人的质疑采取开诚布公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尊重并维护合作者的能力、贡献和权益。
第五条 避免学术失范,严禁学术不端。
一、学术失范是指由于疏忽大意而违背学术规范、有损学术严谨的行为。主要包括:数据核实不足;文献引用或注释不全等。
二、学术不端是指故意违反学术规范、有损学术公正的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学术证明:虚假填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学术证明信息;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论述,不注明出处,而为己所用;篡改:擅自改变原始实验数据、引用资料等研究事实;伪造:捏造原始实验数据、引用资料等研究事实;冒名:没有参加创作,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不实学术评价和批评。
第六条 学术引文
一、规范引文。引文应尽可能引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注明出处;转引亦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理引文。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作品的实质部分。
第七条 学术成果的发表
一、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各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道德和法律责任;成果主持人对成果整体负责。
二、学术成果不得重复发表,另有约定者除外,但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三、应经学术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未经学术论证前,不得向媒体公布。
四、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并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应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八条 学术评价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严谨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制度和回避制度。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标准。
三、学术评价应在充分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的基础上进行。
四、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五、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应承担责任。
第九条 学术批评
一、鼓励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不得诋毁名誉、捏造事实。
第三章 举报和认定
第十条 举报人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举报违反学术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二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成立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调查。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核实,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报告提出不同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事实认定结论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审议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或当场质证。
第十五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处理和申诉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事实认定结论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处理方式包括: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或赔偿损失;取消申报项目资格;撤销已获得的有关奖励;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撤销学位;或采取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行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十七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对恶意举报者,经学术委员会调查属实,学校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