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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贵州省第八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通知

各系(院)、各部门: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4]10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黔党发[2004]3号)以及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省厅字[1998]2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贵州省第八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即将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奖范围

(一)参评成果时限为200711日至20081231日。在这期间内,凡我省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内合法出版(以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的学术专著、社科译著、科普读物、古籍整理、工具书、教材、资料书,在省级及其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以书的形式出版的调研报告仍以调研报告类申报)以及论文集中的单篇论文,经验收合格(须提供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并在申报时交原件审核)的国家和省、部级社科规划课题(含全国性学会下达并组织验收的课题、省科技厅软科学课题、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长基金课题、高层次人才特助项目)等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评;未曾公开发表但已被省、部级及其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用(必须出具相关采用证明),并已产生经济、社会效应的应用性研究成果(如调研报告、对策性研究)等)可申报参评;由省级及其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发行的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的研究成果,也可申报参评。

(二)我省作者同省外及国外作者合作的研究成果,我省作者为主编或第一署名,可申报参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研究成果,其内容侧重社会科学的,可申报参评;多卷本的研究成果应在各卷出齐后,方可申报参评;系列丛书以单本成果独立申报参评。一部专著中的个别章节不具备申报参评资格。

(三)文艺作品、新闻报道、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年鉴、辑集中的人物传略、大事记以及经过整理剪辑转摘的资料等,著作权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机密的研究成果,不列入参评范围。

(四)凡已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国家和省“五个一工程”奖、文艺奖、优秀图书奖等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已获得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奖励的成果仍可申报参评。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者须填写由省评奖办统一制发的《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评审表》一式三份,该表通过“贵州省社科联” 网(www.gzskl.gov.cn)下载,表式不能改变并严格按要求规范填写后申报。

(二)申报时,提交成果原件和复印件(专著5份;调研报告、论文8份,其中原件不得少于1份)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每人只可申报一项成果(须是独立完成的成果或本人第一署名的成果),同一集体(指单位或组织)署名的成果,申报时不能超过两项。成果不得多渠道同时申报。

(四)已故专家、学者符合申报条件的遗作,由其法定委托人提出,并经作者原工作单位认可、盖章,可申报参评。

(五)请各部门于2009717日前,按规定将相关评奖材料报送科研处。

学院办公室

2009年7月6